外语系评优评奖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4-11-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发展, 优化学生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年度各项评优工作,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学生,更好地发挥综合量化考核在学风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自觉走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道路,依据《保定学院学生手册》相关内容,结合我系近年来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外语系全体注册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科学性原则,过程考查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综合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要求进步;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含3.0,百分制平均80分)以上;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测试达标。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休学者;

2、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补考后);

4、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5、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三次不达标的宿舍成员。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机构和程序

    我系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建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若干名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1、班组评议。班组依据学生实际表现及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向系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2、系总评。总评时学生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个人陈述,系评定小组评定本系获奖人员,并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张榜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发放和管理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系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含2.0,百分制平均70分)以上;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测试达标;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休学者;

2、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补考后);

4、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5、拒绝参加学院和所在系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6、有旷课记录者;

7、卫生检查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不达标的宿舍成员;

8、酗酒及消费奢侈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机构和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建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若干名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1、个人申请。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在每年9月30日前由本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理由需写明困难原因及本人日常学习、生活月平均消费款额。

2、班组评议。班组依据学生实际表现及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向系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3、系总评。总评时学生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个人陈述,系评定小组按年级评定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名单张榜公示五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标准

参照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我院的相关评审文件精神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般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学生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无稳定经济收入;

2、城镇学生父母下岗,无稳定经济收入;

3、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经济困难;

2、山区农村学生家庭除耕作业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3、城镇学生家庭收入刚刚达到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发生变故,父母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5、因其他意外或疾病造成家庭生活艰难。

特殊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学生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生活特殊困难;

2、城镇学生家庭收入低于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孤残、烈士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生活特殊困难。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特困生补助金:

1、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享受当年的特困生补助金;

2、拒绝参加学院和所在系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3、一学期内各门考试、考查中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取消下学年度申请特困生补助金资格。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机构和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建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若干名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1、学生申请。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由本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需写明特困原因及本人日常学习、生活月平均消费款额。

2、调查核实。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在听取学生意见,广泛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对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特困生可填写《保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批表》,辅导员在审批表上需写明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及学习情况。

3、系评定。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特困生申请、日常表现及学习情况认真审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补助档次和款额,并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然后张榜公布五天,无重大异议后由我系相关责任人造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国家助学金申报、审批工作,按学年进行。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将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平均发放给受助学生。

《保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批表》要一式两份,一份留系存档,一份交财务处备案。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 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5以上(含2.5)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校风校纪建设或在系、班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作用。

二、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懂礼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2、学习好。刻苦学习,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其中一项;

3、身体好。认真上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要求进步;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强,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谦虚,艰苦朴素,道德品质优良;

5、关心集体,珍惜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测试达标(身体有残疾经批准体育课免修的学生不受此限制)。

个人奖项获得者要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期一般不低于10小时。

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休学的学生、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体育成绩不达标的学生、卫生检查一学期内三次不达标的宿舍成员不得作为评优评奖的侯选人。

    四、评选名额及程序

(一)评选名额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占本系参评学生总数的4%;

2、校级三好学生占本系参评学生总数的4%;

3、校级优秀学生占本系参评学生总数的6%;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二个等级,其中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本系参评学生总数的1%,金额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本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金额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

 (二)评选程序  

 1、学生评优工作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各班建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委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2、班级评议:申请人在班级内进行陈述,班委会依据学生实际表现及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向系推荐评优名单。

 3、系总评:总评时学生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个人陈述,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拟评优人员及等级,并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奖学金名额按整个年级排队评定,不以班为单位分配。

 4、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评优名单公示(系内公示栏及校园网)三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凡推选不符合评选标准及不按规定公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且不能补报。违反纪律的要追究责任。

五、奖励办法

学院对评出的校级优秀干部、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校级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奖学金,并将校级评优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六、申请单项奖学金的请将相关材料(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单项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五条 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

为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和发展,提升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高我系毕业生的质量和水平,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相关文件精神,评选规定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1、范围:已注册学籍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名额:毕业生总数不超过15%,其中省级不超过5%,校级不超过10%。

二、评选标准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要求进步。

2、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得到教师和学生的普遍认可。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行为文明,无违法违纪经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45%(省级优秀毕业生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15%)。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测试达标。

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特殊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荣誉。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最后一学年未注册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排在班级或年级45%以后的学生;体育成绩不达标者;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最后一学年年度卫生检查累计一学期内三次不达标的宿舍成员。

三、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各班建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委、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2、班组评议:班组依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德、智、体综合测评名次,向系推荐优秀毕业生名单。

3、系总评:总评时学生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个人陈述,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拟评定本系优秀毕业生,并提交系党政联席会审定。系学生领导小组将优秀毕业生名单张榜公布、上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系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同时报一份电子文档(注明楼号及宿舍号)。

4、学生处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5、学院领导研究,确定省级学校推荐人选及校级人选,其中省级推荐人选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

四、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测评,因此,各系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使评选过程成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格评审程序。要自觉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师生的监督。

凡不按规定公示及推选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且不能补报。违反纪律的要追究责任。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保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六、优秀毕业生的表彰

被评选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北省优秀毕业生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颁发保定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保定学院学生素质评价指标体系(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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